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民营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我县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设立射阳县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现将《2008年度射阳县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八月八日
2008年度射阳县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考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盐发[2006]32号文件精神和射政发[2008]15号《关于印发<2008年度财政奖励意见>的通知》有关精神,县决定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额度及使用范围
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额度为500万元。其中:
1、全民创业奖。一是先进镇(区)奖(每个镇1万元);二是全民创业示范村奖(每个村5000元);三是十佳创业之星奖(每个人1000元)。
2、中小企业园建设奖。按新建标准厂房任务指标作为考核基数,实行以奖代补方法,完成任务指标30%起奖,完成30%-50%的部分每平方米补贴3元、完成50%—80%的部分每平方米补贴5元、完成80%—100%的部分每平方米补贴10元、完成100%以上的(超额部分)每平方米补贴20元。
3、民营经济发展证照费用按每新办一个私营企业执照给予150元补助。
4、民营经济活动组织专项经费(30万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县经贸委共同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扶持,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县经贸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报的项目组织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县财政局、县经贸委联合向县政府汇报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组织实施。
1、全民创业、中小企业园建设奖按照县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度财政奖励意见〉的通知》(射政发[2008]15号)的有关精神,由各镇(区)申报,由县经贸委同县财政局等部门考核,报县委、县政府审批。
2、民营经济发展证照费用补助,由县工商局汇总报送县经贸委、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报批兑现。
3、民营经济活动组织专项经费,由县经贸委根据活动安排,向县政府申报使用。
第六条 县经贸委和县财政局要建立严格的项目和资金审核制度,聘请有关方面的人员组成专项资金评审小组,对上报的项目须经过实地和帐面查看,对通过评审的项目,报请县领导批准后执行。县经贸委和县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的跟踪检查和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价。
第七条 各镇区收到专项资金后,必须专款专用,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并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挪用或擅自改变用途,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一经确认,将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经贸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