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射阳县财政性资金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即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射阳县财政性资金投资城市基础 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财政投资政策,进一步加强对财政性资金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经县政府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资金投资或部分投资的城市市政、绿化、亮化、环卫、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
第三条 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县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国债补助及转贷资金等。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巡视办公室(以下简称巡视办),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主任,县监察局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由县政府办、监察局、发改委、审计局、财政局以及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定点办公、驻点督查,办公室设在县监察局。巡视办具体负责对工程立项、项目评审、标底编制、拆迁评估、项目招标、工程管理、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监督。巡视办所需办公经费,实行财政供给,由县财政列入基础设施建设收支预算。
第五条 县政府在财政局设立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项目评审中心),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的审查工作,参与财政投资项目方案编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论证。
第二章 预算编制、项目立项和概算审核
第六条 预算编制。年初由财政部门根据县政府确定的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计划,会商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报县政府审批后,作为立项和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七条 审批立项。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根据年初计划和项目增减情况,向县政府提出项目立项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对已列入预算的项目,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批准立项;对未列入预算的,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初审、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批。
第八条 预(概)算审核。基建项目招标前,应由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所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工程预(概)算等资料至项目评审中心,再由项目评审中心对施工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按规定程序评审预(概)算。评审价作为确定项目标底的基本依据。标底价不得高于预算评审价。
第三章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第九条 招投标范围。原则上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拆迁评估、工程概算、标底编制、招标代理、工程施工、监理都应依法公开招标。对概算认定价在10万元以上的附属工程和配套工程,均应纳入招标工程范围内。10万元以下的附属工程和配套工程由原编标单位编制标底,经项目评审中心审核后,与主体工程同比例下浮。所有招标活动必须在县政府确定的场所内进行。
第十条 招标方法。所有工程一律实行明标底招标。在巡视办全过程监督下,按以下办法实施招标:
1、工程施工招标。全面推行明标暗投和合理低价中标法。具体操作办法可根据工程项目分类由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巡视办审定后实施。2、服务机构招标。以资质等级、收费标准和业绩为依据,根据工程概算价格,采取招标或随机抽签确定勘察、设计、监理、评估、招标代理等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招投标要求。一是实行资格预审。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巡视办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履约能力和施工条件等实施审查。二是为防止非理性投标,保证工程质量,在投标前由巡视办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合理报价,低于合理报价的投标单位投标时除交纳投标保证金外,还应提高履约保证金交纳比例。具体比例由巡视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三是中标单位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应解缴县财政专户,待工程初验合格后,中标单位依据验收报告,由县财政局全额退回保证金。
第十二条 合同管理。招标后,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与招标确定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编标、评估等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价与中标价必须一致,合同条款必须有明确的质量、数量、技术、工期、资金拨付和违约责任等要求,并执行县政府对工程价款结算和财政预算支出管理的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施工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工程量变更。项目施工应遵循不变、少变的原则,凡涉及施工内容调整、设计方案变更以及遇到未预料情形时,需增加工程造价的,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监理机构鉴证,经项目评审中心评审后,按立项审批渠道审批或现场会办确定。对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和变更设计的,一律不予追加投资计划,一律不得拨付工程资金。增加工程量如属勘察设计漏项引起的,则依据相关合同按比例扣减勘察设计费。
第十四条 质量管理。建设、质监、监理和施工单位应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主管部门是项目质量管理和监督的第一责任人,应建立质量考评、日巡查、周报告等有关制度,将考评结果作为评价施工单位业绩和招投标的依据,每周向县政府、巡视办反映工程进度和质量检查情况。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巡视办应明确分工,分片或分项目派驻专人,定点跟踪督查,及时反映和纠正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 监理管理。所有基建项目必须建立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实行全程旁站式监理。监理单位要向巡视办、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及时反馈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管理情况,一经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必须立即出具书面监理意见书,责令施工单位停工,并限期整改,及时将施工单位整改情况报送巡视办、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确定等级的依据。
第十六条 安全管理。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质监、监理机构按规定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安全施工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保证工程安全施工。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会计核算。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设立和完善建设项目基础台账,详细记载和反映工程施工进度、资金拨付等基础数据,科学编制城市基础设施资金收支预算,定期向县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定期会办资金拨付。对资金拨付建立双月资金安排会办制度。由财政部门会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进度、合同约定,提出资金拨付计划,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初审、常务副县长审核和县长审批。具体项目资金拨付程序和方法如下:
1、工程款的支付。一是首次工程款的支付。财政部门依据项目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合同、立项批复、中标通知书,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量完成清单、质量监理意见和施工单位拨款申请表,经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巡视办审核,县政府批准后,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二是施工期间工程款的支付。财政部门依据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量完成清单、质量监理意见和施工单位拨款申请表,以及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在履行报批程序后拨付资金。三是竣工工程款的支付。依据验收报告和审计结论,对照合同约定,在履行报批程序后,由财政部门按审计结论或合同约定拨付资金。
2、拆迁补偿费用的拨付。一是拆迁评估。在每个地段拆迁前,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巡视办参与监督)招标确定或随机抽签选择评估机构对该地段实施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应经项目评审中心评审,作为拨付拆迁补偿费用的依据。漏评项目增加补偿经费的需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初审、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批后,财政部门安排拨付资金。二是拆迁经费支付。在履行报批程序后,由财政部门分类别支付,其中:被拆迁人是单位的,拆迁补偿资金实行直接拨付制;被拆迁人是个人的,拆迁补偿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签订拆迁协议的进度,委托拆迁服务机构发放。三是拆迁经费及时报账。每个地段拆迁结束后一个月内,拆迁服务机构应向财政部门报账。
3、城建服务收费(技术服务费)的拨付。一是费用项目。城建服务收费包括勘察费、设计费、编标费、质监费、监理费、评估费、测绘费、招标代理费、招投标交易综合服务费等。二是标准确定。由财政、物价部门拟定城建服务收费标准,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三是支付方式。由服务单位提供服务合同和服务工程量记录,经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巡视办审核、县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按进度支付服务费用。
第六章 审计管理
第十九条 所有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审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和移交资产的依据。
第二十条 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应当在项目交工验收(初验)合格后30日天内,由建设单位初步核查后,向审计部门报送竣工决算所涉及的所有资料,所报送的决算送审价不得高于合同价和县政府批准的工程量变更造价。审计部门对认定符合审计条件的基建项目,应在收到建设单位竣工决算相关资料之日起60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对重新验收仍不合格的基建项目竣工决算不予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对其前期准备、建设施工、竣工决算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相关财务收支,以及中介机构的竣工决算审计结果有权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在竣工决算审计过程中,发现没有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的项目竣工决算,一律不得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在项目决算审计过程中,如发现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除按审计法规处理外,相关部门对弄虚作假者取消县内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资格,并严肃处理,公开通报。
第七章 竣工验收及资产移交
第二十五条 财政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所有绿化项目,实行交工验收(初验)和竣工验收(终验)制度,巡视办负责验收全过程的监督。
1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财政投资项目以及绿化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施工单位申请初验报告之日起30日内,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成立初验小组进行交工验收,涉及消防、环保、人防、档案、水土保持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一并参加。初验合格的,在项目保质期或缺损修复期满后,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施工单位申请终验报告之日起30内,聘请专家及管护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监理、设计人员进行竣工验收。
1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不含绿化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施工单位申请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0日内,组织项目设计、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验收时,验收组应对项目验收情况作出书面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对验收认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项目,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最长整改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整改结束后,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按照验收要求重新申请验收。对重新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向县政府和巡视办书面反映情况,全额扣减施工单位的履约、质量保证金,在全县进行通报,取消施工、监理机构在县内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施工资格和监理资格,全额扣减监理费用和质监费用,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经审计后,由财政部门与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产权移交给国资办管理,日常管护分别移交给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管护单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其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各镇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县财政及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国家和省、市统一安排的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如无专门规范要求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县内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