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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射阳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审理活动和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JE201-B1200-2008-002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

文件编号

射政发[2008]81号

生成日期 2008-5-20 发布日期 2008-6-3
内容概述

射阳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




关于印发《射阳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审理活动和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射阳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审理活动和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办法》已经县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日

 

射阳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审理活动和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和市委《关于加强行政审判和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射阳县县级政府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统称为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
  (一)各镇人民政府;
   (二)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
  (四)受县政府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第五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审理活动和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活动或按照诉讼的要求亲自参加庭审活动。
  第六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审理活动和出庭应诉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高度重视各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履行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职责。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参加审理和庭审活动:
  (一)行政机关以县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二)案情复杂,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三)本县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四)人民法院或者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审理和出庭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五)其他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第九条 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审理和庭审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报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单位分管负责人代为参加。一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可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委托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
  第十条 对各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他参加人员应当积极做好准备,履行举证、答辨等义务;应遵守行政复议庭和法庭纪律,维护行政复议庭和法庭秩序;应自觉履行县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
  第十一条 县政府作出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行政机关负责人发现本机关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显失公正的,应当及时作出停止执行、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审理机关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行政机关对县政府和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复议建议和司法建议,应当及时整改,并将处理情况报告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和县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审理活动和出庭应诉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组织检查和参加旁听等形式,定期统计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审理活动和出庭应诉工作,列入年度依法行政的考核内容。对该项工作不重视,不积极出庭应诉,或不能对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提供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