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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加快县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索引号 JE201-B1300-2008-009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

文件编号

射政发[2008]103号

生成日期 2008-7-18 发布日期 2008-7-26
内容概述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县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步伐,特制定本意见。




关于加快县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县各有关直属单位:
  推进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对于扎实有效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供销社为农服务工作的意见》(苏办[2004]4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县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步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省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精神,坚持合作制原则和服务“三农”宗旨,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夯实为农服务基础和加强经营网络改造为重点,以促进农村流通现代化、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为中心任务,增强为农服务功能,提高服务“三农”水平,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是合作经济和服务“三农”的原则。坚持为农服务的办社宗旨,努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二是承担政府委托职能和促进自我发展的原则。坚持履行好政府委托的部分社会管理及行业管理职能,实行政府组织引导,企业市场化运作,自求发展。
  三是社企分开和维护社有资产权益的原则。实行社企分开,县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行使本级社社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能,建立科学的社有资产管理和监督运营体系,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是开放办社的原则。加快供销合作社组织开放、资本开放和人才开放步伐,进一步提高竞争能力。
  五是在改革发展中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充分利用广大的城乡市场,不断发掘自身潜力,做强做大社有企业,积极稳妥推进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在改革和发展中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加快体制转换、机制创新步伐
 深化基层供销社改革。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的基础,也是合作制和为农服务的最直接载体,深化基层社改革是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重要环节。目前运转正常的基层社要立足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日用工业品销售和农副产品购销,吸收农村营销户、种养大户、经纪人入社入股,不断壮大自身的经济实力和服务覆盖面。同时,基层供销社要发挥自身网络全、商路宽的优势,把种、养、加、销等专业户联合起来,组建“风险共担、利益均占”的专业合作社,把农产品收购起来,销售出去;把生产、生活资料组织供应到农民手中,实现农社双赢。县供销合作社要依据有关政策,有选择、有目的地指导已破产的基层社新建合作经济组织,改造原有网络,保证基层社经营服务网络在各镇的全覆盖。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对已改制企业对照改制方案抓完善提高,督促经营者严格履行改制方案中应尽的义务,否则依据《公司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对正在改制企业依法规范程序,加快进度。对县供销合作社控股参股的企业,县社依法享有出资人的权益,按期分红收益。1998年以前实行股权流转的基层社在清产核资、处理好历史矛盾的前提下,可实行二次改制,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对尚未清算解散的集体商业进行资产审计确认,对有做大做强潜力的给予扶持;对资产质量差、扭亏无望、社会矛盾多的要尽快清算解散。
 参与农村金融合作。根据供销合作社自身情况和优势,抓住机遇,吃透政策,理清思路,积极参与农村金融改革。基层供销合作社、社办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为农综合服务社可以参与设立农民资金互助社,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服务。
  推进职工身份转换。对目前仍未改制置换员工身份的企业,依法理顺劳动关系,履行必要的程序和手续,通过资产了断、债务割断、现金买断等多种方式,自筹改制成本,将职工身份全面转换到位。对企业返聘使用的职工一律按《劳动法》执行。
  (二)强化为农服务,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找准工作定位
  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对兴办农副产品专业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大型物流配送中心,发展第三产业,为搞活农村商品流通市场体系建设所征用土地,按照中发[2008]1号文件精神执行。2008年重点抓好已列入县政府年度实事工程的“大型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确保当年开工建设,尽快投入运营。
  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办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要大力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参与农业综合开发,推进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的绿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帮助农民搞好结构调整,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带领农民闯市场,提高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供销合作社要积极探索新思路和新举措,为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提供全方位、多形式、多层次的服务,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
  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现代流通新业态中的主渠道作用。依托供销合作社遍布农村的经营服务网点,加快发展现代流通方式,构筑农村现代流通网络。重点发展农业生产资料、农村生活资料、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利用等连锁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千村百镇市场工程”活动,积极参与“新网工程”建设,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便利店等新型流通业态,加快农村现代流通方式的培育,加强与国内外知名连锁龙头企业的联合,组建放心安全消费品连锁配送中心,建设一批示范性连锁超市和村级连锁便利店及放心店,让农民真正买到物美价廉、安全可靠的商品,促进农村消费安全。
  加大龙头企业培育力度。供销合作社要积极领办、创办和引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供销系统农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实施“两提一扩”,引进进口或国内先进设备,县金诚担保公司优先提供担保扶持;金融部门在搞好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县供销合作社要多创办辐射带动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着力推进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市场化、集约化,提升农业发展水平。
  (三)强化社有资产管理和有效运营,促进保值增值
  县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行使本级社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转变县供销合作社对企业管理模式,增强社有资本控制力,强化出资人地位,逐步由“管企业”为主向“管资产”为主转变。按照社企分开的原则,县供销合作社设立专门的社有资产管理机构,选派综合素质较高,懂管理、会经营的产权代表或监事,加强对已改制企业的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产权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建立科学的社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体系,确保资产安全、高效和保值增值。进一步健全和落实供销合作社章程、社员代表大会制度、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制度,充分体现供销合作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凡是已破产(依法未列入破产拍卖的后勤资产)、撤销、解散、改制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和集体商业,剩余资产由县供销合作社代行所有者职能,资产全部用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项目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合作社事业的发展。
  三、扶持措施
  1、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县政府按企业破产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返还供销社破产、改制企业出售土地所收的土地出让金,用于职工清偿安置费用,妥善处理供销合作社历史遗留问题。对供销合作社历史上形成的社员股金、地方政策性挂帐及行政调控损失等,县政府将根据情况择机出台具体解决方案。有关镇区要积极归还差欠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资金,同时不发生新的拖欠。
  2、收储闲置土地并减免相关规费。对供销合作社破产企业零星分散的闲置土地由县政府土地储备中心作价收储,土地溢价部分可部分用于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和供销社的发展;在企业改革过程中,属于县供销社直属企业和基层社的资产调拨或重组合并的,县规划建设局、国土局在办理转户中只收办证工本费;支持基层社网点改造,对相关税费收缴坚持能免则免、能缓则缓;对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历史上房产、土地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县规划建设局、国土局等部门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搞好服务。对土地属性发生变化的,依法处置。破产企业用职工宿舍抵算债务时,办理过户手续时相关规费能免则免。
  3、大力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办农业龙头项目。供销社兴办农业龙头项目依照射政发[2008]3号文件给予扶持。县发改委、经贸委、农林局、科技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县供销合作总社所属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争取各项奖励、扶持政策。
  4、妥善落实困难企业老职工相关待遇。对歇业停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保和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的生活补助未纳入县财政统筹解决的,依据有关政策,纳入县财政统筹解决。对难以破产且长期关闭停业企业差欠社保部门的“两金”,由财政、社保、县供销合作社及企业共同协商,妥善化解。
  5、开展共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活动。市政府下达我县为农综合服务社建设工作,由县供销合作社负责具体实施。县政府在相关支农专项资金中统筹部分资金,予以支持。县公安、卫生、文化、体育、农林、科技、电信等部门分别到试点社区服务中心设立警务室、文体中心、医务室、农科咨询、邮电等服务项目。供销合作社要牵头在农村创办农资超市、连锁店、农家店,确保绿色农产品进城和绿色工业品下乡。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