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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盐城市生态染整工业集中区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JE201-C0400-2008-004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

文件编号

射政办发[2008]82号

生成日期 2008-6-13 发布日期 2008-6-23
内容概述

《试行办法》共分九章,四十六条,自2008年6月13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盐城市生态染整工业集中区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生态染整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
  《盐城市生态染整工业集中区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六月十三日

盐城市生态染整工业集中区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收支行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其他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制止奢侈浪费,既注重社会效益,又讲求经济效益。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⑴ 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各项资金。对全区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按预算调度和使用各项资金。⑵ 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⑶ 建立健全内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强化会计核算和财务控制、监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保证各项经济行为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实现规范化管理。⑷ 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监督管理、财务报告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组织

  第五条  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集中区管委会对全区财务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对全区财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六条  集中区日常财务工作实行管委会主任负责制,管委会主任对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全面责任。与财务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由管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集中区内部设置财务、审计部,归口管理全区各项财务工作。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设置账簿、核算收入和支出等。
  第八条  根据工作要求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设立财务部负责人、总账会计、出纳和其他相关岗位,并相应明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  财会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十条  财务业务处理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相关的财政、财务制度。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年度内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都要在当年预算中反映。编制预算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要积极稳妥、合理测算,支出预算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第十二条  集中区人员经费、公用运转经费、相关专项经费等由临海镇财政预算安排;集中区内企业等单位缴纳的税收超过2007年实绩的部分,比照县对临海镇财政的分成办法,全额分成给集中区,用于集中区的基本建设;同时,临海镇根据财力状况,逐年加大财政安排比例,支持集中区发展。集中区在镇财政预算安排的基础上,具体编制集中区预算。
  第十三条  采用“零基法” 编制预算,以先进合理的定额为基础,做好重点项目的调查研究和评估工作,结合相关的工作量据实稳妥编制。正常运转经费预算和建设性支出预算各自独立编制。
  第十四条  编制预算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编报口径和计算方法,填列有关收支数字指标。内部需要增加的表格,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设计。
  第十五条  下年预算初步方案经集中区管委会研究通过后,在12月31日前报县财政部门审核,经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预算一经批准,必须认真执行,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支出项目之间不得挤占挪用和随意调整。正常运转经费支出超预算的,财政一律不予拨款。
  第十七条  如遇有难以预料的特大事件、突发事件或国家政策、机构、人员发生变化,确需调整预算的,在9月30日前报县财政部门审核,经县政府批准后调整执行。
  第十八条  根据全年预算和实际工作情况,编制分月预算计划,报管委会主任审批后具体执行。同时在季度结束后,对上季度预算执行情况作一次全面分析,发现问题,找出原因,及时研究解决。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收入是指集中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的非
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非税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二十条  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核拨的财政预算资金。集中区应在核定的年度预算内每月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经费,不得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申请。预算拨款包括按照财政体制划拨的款项,集中区建设和项目建设专项财政拨款、土地出让金和其他财政补助拨款等。
  第二十一条  非税收入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收取并从财政专户核拨的资金。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执行规定标准,使用规定票据。收入减免必须按规定审批。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其他收入是指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取得的除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如捐赠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固定资产临时出租收入、非独立核算部门的服务性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支出是指集中区建设和管理等活动中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日常管理支出和集中区建设支出。
  第二十四条  日常管理支出应严格控制在年度预算之内,坚持厉行节约,努力降低运行成本。实行定员定岗(包括抽借用人和临时用人),交叉用人。集中区行政管理内设机构及人员配置,应遵循“必需、高效”的原则,从严设置和使用,按规定支付人员工资等相关费用。各项津贴补贴和补助等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各项奖金、福利的发放。在认真执行有关财经制度、规定的同时,奖金、福利的发放要与工作业绩和任务完成情况挂钩,不搞平均分配。年初制定内部考核办法和专项工作考核办法,并报县财政备案;严格考核兑现,不打和牌。
  第二十六条  消耗性支出管理。日常招待费、小车费、办公费、电话费、会议费等支出制定相应的包干管理制度,考核到人,在保证基本管理工作的前提下,按级别、按职位合理确定各项支出定额,并严格执行,超支不补、节约奖励。
  第二十七条  招商经费管理。实行招商费用与招商实绩挂钩。招商人员外出招商或服务,招待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完成招商任务的,费用在包干额度内凭合法票据全部报销,包干剩余部分的80%作为奖金发放,超出包干部分不再报支,由个人承担;项目竣工投产后,再奖励包干费用的30%。未完成招商任务的,费用在包干额度内报销70%;未开展招商工作的,不予报销费用;同时,扣发年终奖金的50%。
  第二十八条  工程支出管理。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交通、水利、公共设施和社会公益等建设项目支出,按照《射阳县财政性资金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行重点管理。
  (1)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发展规划。投资项目必须在总体发展规划之内,同时,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确定先后建设顺序。单项工程30万元以上的,立项前必须报县政府审核确认。
  (2)实行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各项工程(单项工程30万元以上)招投标前,必须将工程概算(预算)报县评审中心评审,招投标底价、施工协议价不得超过评审结果。
  (3)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管理。3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实行招投标管理;工程量小、投资额不大的,也应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阳光运作,不得暗箱操作。工程施工中项目增减必须经过批准,一般应控制在工程总价的10%以内;超过的,一律报县政府审批。
  (4)工程资金按序时进度拨付。工程建设资金按形象进度拨付,每次拨款时,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部门要提供拨款建议书面材料。工程施工监督过程中,发现非常情况暂停拨付资金。工程竣工后,必须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凭验收记录拨付工程款,同时按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资金拨付方式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  建立严格的发票审批制度。审核各种票据的合法性,以国家规定使用的发票和票据作为支出的合法原始凭证。审核支出内容的真实性,支出项目必须按预算执行,真实可靠。制定发票审批办法,规定发票报销程序,明确经办人、审核人和审批人在发票审批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未经审核批准的发票,财务人员不得接受、支付款项和入账。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一条  对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审批人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责任、相关控制措施,以及具体经办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按月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限额,及时回收应收和预付款项。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形成后,必须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造册登记,明确到人,定期盘查。
  第三十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必须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的要求,实行市场化运作,资产收益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外投资应当报县财政、国资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投资。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制度。对财务管理各项内容、各个环节都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使管理有依据,检查有对照,执行有标准。同时,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内部财务控制和制约的新体系,并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收入、支出、资产等方面实施全面系统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开展民主理财活动。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每季度对财务收支、预算执行等方面,进行逐项审查。
  第三十七条  实行财务公示。各项财务收支和财务重大事项应向全体职工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促进财务管理全员参与意识。
  第三十八条  执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正常开展内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职责,尤其要加大公共投入等重大财务事项内审力度,单独出具内审报告。内审小组独立对本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的所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每季度向县政府和财政部门报送内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县财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集中区的预算执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县审计部门在每年一季度对集中区的财务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章  财务报告

  第四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明细表、专项支出明细表等有关附表。财务报表的格式和要求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报。根据内部财务管理需要,附报有关报表的格式和报送要求自行确定。
  第四十一条  财务分析报告应当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及资产变动情况,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说明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根据准确无误、登记完整、结帐后的各类帐簿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真实准确、内容全面、报送及时、清楚实用、书写规范。
  第四十三条  每月8日前将上月的财务会计报表向县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送,逢季同时报送财务分析报告;特殊情况可随时报送。年终,编制和报送决算。未按时报送报表的,财政暂停拨款。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污水处理服务费等收入在尚未完全按企业要求规范运作前,由集中区实施统管,并按照有关要求,强化财务计划的编制、预算执行和财务报告管理。
  第四十五条  集中区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