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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射阳县临港工业区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JE201-C0400-2008-005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

文件编号

射政办发[2008]82号

生成日期 2008-6-13 发布日期 2008-6-23
内容概述

《试行办法》共分十一章,四十二条,自2008年6月13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射阳县临港工业区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射阳县临港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射阳县临港工业区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六月十三日

射阳县临港工业区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临港工业区(以下简称工业区)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区的财务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和重大事项集体会办制度。工业区的财务工作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另行建账核算、开设账户。
  第三条  工业区的财务工作接受县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工业区根据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预算的编制应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列赤字。
  第五条  财务收支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工业区年度内所有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当年预算统一管理。
  第六条  收入预算应根据县委、县政府下达的收入任务,科学合理编制。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第七条  支出预算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支出。
  第八条  编制预算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表式、编报口径和要求,编制年度收支预算草案。
  第九条  工业区的财务收支预算草案必须在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前,报县财政局审核,由县财政局统一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各支出项目之间不得挤占和随意调整。
  第十一条  在预算执行中,对于确需增加或调整的预算项目,由工业区编制调整预算草案,在每年的9月30日前报县财政局审核,由县财政局统一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因特殊情况需临时追加或调整项目的,由工业区直接报县政府审批后送县财政局进行预算调整。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工业区收入主要包括按照财政体制和完成的税收收入结算的预算内拨款收入、县财政预算内外专项拨款收入、土地出让收入、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工业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按上级部门审批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未经批准,工业区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费或超标准、超范围收费。
  第十四条  各项税费收入和纳入管理的土地出让收入,应及时足额解缴县国库,由县财政根据收入入库进度拨付往来资金,年终根据财政体制统一结算财力。
  第十五条  县财政预算内外专项拨款,应根据规定的资金用途及时拨付和办理。
  第十六条  工业区内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的管理规定,统一使用财政部门提供的相关票据,不得使用市场据和无票收费,资金必须缴入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和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等。
  第十八条  人员经费的管理。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支出严格按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编制和工资标准执行。对于实行内部工资改革的,要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的相关规定。奖金和福利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政府各项规定和工业区内部管理制度,并按相关制度进行考核,工业区不得擅自设立奖金和提高福利标准。工业区负责人的奖金发放需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工业区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的奖金,由工业区管委会集体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  公用经费的管理。在坚持厉行节约、保证运转的前提下,对办公费、电话费、水电费、报刊费、邮电费、差旅费、印刷费、招待费等公用经费,参照县直部门实行综合和分项定额管理,由工业区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工业区要制订切合实际的支出定额,实行总额内包干使用,并严格执行到位,结余部分可转下年使用,超支由个人负担。
  第二十条  招商经费的管理。招商经费实行招商费用与招商业绩相挂钩的办法,招商经费应控制在当年引进项目总投资额的5‰之内。完成招商任务的,费用在包干额度内凭合法票据全额报销,结余部分的80%作为奖金发放,超出部分不予报销,由个人承担。未完成招商任务的,根据实际情况,费用在包干额度内部分报销。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专项经费包括专项购置、专项修缮、偿还债务等经费。所有专项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按年初预算执行。对年初预算未纳入而又必须增加的项目,由工业区管委会集体研究后予以支付,同时在调整预算时加以调整。专项经费支出的项目,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一律实行政府采购,能够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由工业区财政所统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支出的管理。工程项目支出是指工业区内用财政性资金投资或部分投资的水利、交通、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出,按照《射阳县财政性资金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实行重点管理。(1)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发展规划,单项工程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立项前必须报县政府审核确认。(2)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实行投资项目评审管理。(3)工程项目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一律实行招投标管理。工程施工项目增减必须经过批准,一般应控制在审计核定的工程总价10%之内,超过的,一律报县政府审批。(4)工程资金按程序拨付。工程建设资金按形象进度拨付,每次拨款时,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部门要提供拨款建议书面材料。工程施工监督过程中,发现非常情况的暂停拨付资金。工程竣工后,必须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凭验收记录拨付工程款,同时按规定预留质量保证金。工程资金拨付方式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  工业区财务实行“一支笔”审批。工业区各项支出实行限时结报,支出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签字,财务人员核对,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最后由批准人审批。大额支出须经工业区管委会集体会办。未经审核批准的发票,财务人员不得支付款项和入账。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货币资金及各种存款的管理,要明确岗位责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印章和支票必须分人保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支现金,收取的现金当日汇总后及时送存银行。
  第二十五条  应收及暂付款项包括各类预付款、备用金、预支差旅费等,要做到及时登记、经常清理,以便及时催收与催办审核报销,防止坏账发生。对确实无法收回或结清的应收及暂付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再按照规定程序批准核销。
  第二十六条  工业区对借出款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应当对不同性质的往来款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往来款在规定期限内逐步归还结清。
  第二十七条  工业区对外投资应报县财政和县国资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对外投资。
  第二十八条  工业区机关和直属单位应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指定专人管理;财务人员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分项登记、编号,建立财产管理卡片,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末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固定资产一律不准私人侵占,严禁以物易物或赠送、转让。对接受捐赠的资产,要在次月内办理入账手续。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将借用或领用的资产等归还,并由相关管理人员清账签章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否则由管理人员负责追回或赔偿。

第六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工业区应根据年度项目建设需要和偿还能力,制定融资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报县财政部门备案。融资利率原则上不得高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贷款利率的60%,筹集资金必须全部用于经济建设。
  第三十条  属于收入的款项,应及时转作收入,不得作为往来核算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工业区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种担保,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工业区要对各类债务要明确专人核算,每半年组织一次清理核对。

第七章  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   工业区财政所应设立财政总预算、行政事业单位账,核算和反映全区的财政财务收支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财政总预算主要核算各项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来源和分配使用情况,执行《总预算会计制度》。凡是县财政和有关部门拨入的各项拨款、资金往来,以及工业区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总预算账上核算反映,不得将财政性资金直接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账主要反映工业区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收支情况,单位收入主要是预算内经费拨款、预算外资金收入,支出主要是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专项业务费。会计核算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八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六条  工业区统一使用财政部门提供的各种专用票据,不得自购或自制票据。工业区直属单位到工业区领用新票据时,须将上次领用的票据进行核验,使用份数、收入金额与专户金额一致后,方可核销旧据,领用新票据。否则,不予重领新据,并追查责任。

第九章  会计报告及财务分析

  第三十七条  工业区财务部门需编制的会计报表主要有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往来明细表等。报表应在次月八日内报送县财政部门。
  第三十八条  工业区财务部门每季需编制财务分析表,对各项收入支出进行对比分析,对报表重要指标及重要事项进行说明。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工业区要强化自身内部财务管理,按照国家各项财经制度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政预决算、收入管理、支出审批、公用经费定额管理、业务招待费、招商经费、资产管理、资金拨付、财务分析等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并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加强内部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工业区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县审计部门每年一季度要对工业区财务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临港工业区应按本办法制订内部具体管理制度,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