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江苏省射阳经济开发区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六月十三日
射阳经济开发区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射阳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财务管理,提高开发区财政性资金投资使用效益,促进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财经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区机关事业单位和总公司(或称投资公司)的所有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 开发区的财务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和重大事项集体会办制度。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对财务工作全面负责,财务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由区管委会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 开发区的财务工作由区财政所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另行建账核算、开设账户。
第五条 开发区的财务工作接受县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开发区应根据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年度内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条 收支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具体又分为区财政收支总预算、机关事业单位经费收支预算、总公司日常收支预算、基础设施项目收支预算,各块预算应分别单独编制。
第八条 收入预算应根据县委、县政府下达的财政收入任务、土地开发计划等情况,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合理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应遵循“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不得预留缺口。
第九条 开发区应按照县财政局统一规定的预算表式、编报口径和要求,编制年度收支预算草案,经区管委会研究通过后,在12月31日前将下年收支预算草案送县财政局审核,由县财政局报县政府审批后批复给开发区执行。
第十条 年度收支预算一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支出项目之间不得挤占挪用和随意调节。
第十一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收入发生变化,需要增加支出的,由开发区编制调整预算草案,在每年的9月30日前送县财政局审核,由县财政局报县政府审批。因特殊情况需临时追加或调整支出项目的,由开发区直接报县政府审批后送县财政局进行预算调整。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开发区的收入主要包括按照财政体制和完成的税收收入结算的预算内拨款收入、县财政预算内外专项拨款收入、土地出让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开发区应加强各项收入征收管理,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得违反政策规定擅自减免、退付各项收入,不得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
第十四条 各项税收收入和纳入预算管理的土地出让收入,应按时足额解缴县国库,由县财政根据收入入库进度拨付预算往来资金,年终根据财政体制统一结算财力。
第十五条 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及其他收入应严格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统一使用财政票据,资金直接解缴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开发区的支出主要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招商支出、专项支出、工程项目支出、征地前期费用支出、融资利息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十七条 人员支出主要指区机关事业单位和总公司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支出。人员工资应按照县政府批复的绩效工资执行,福利支出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列支,不得随意提高发放标准、增加支出项目。人员奖金的发放,应根据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年度主要工作目标,制订具体的考核奖惩办法,考核办法及考核结果必须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公用支出主要指机关事业单位及总公司正常运转所需的办公费、交通费、公务招待费、会议费等消耗性支出。公用经费参照县直部门实行综合和分项定额管理,具体标准由开发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初步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开发区内部应采取事前申报、事后限时结报、费用定额包干等办法,严格控制压缩各项消耗性支出。各项公用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十九条 招商支出主要指招商期间发生的招待费、交通费、差旅费、礼品费等。招商支出实行与招商实绩挂钩的办法,区招商费用总额应控制在当年引进项目总投资额的5‰以内。开发区内部对招商费用的管理,应在确定招商部门基本工作经费的基础上,实行总额包干到部门的管理办法。完成招商任务的,在包干额度内报支费用,包干费用结余部分作为奖金发放;未完成招商任务的,在基本工作经费额度内报支费用,超支费用个人自理。招商费用应列到具体招商项目,并定期进行公布,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支出主要指区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办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购建及维修费等。专项购置、专项维修等专项支出应实行项目申报制度,凡年初未申报、县政府未审批的,年度内一律不得安排。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支出指开发区用财政性资金投资或部分投资的交通、水利、绿化、亮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出,应按照《射阳县财政性资金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重点管理。
(1)实行立项审批制。凡单项工程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在年初编制基础设施项目预算时进行单列,年度中需调整增加的,立项前必须报县政府审核批准。
(2)实行项目评审制。30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按照评审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报县项目评审中心进行项目评审,评审价作为编制招投标标底的依据。
(3)实行招投标制。30万元以上的工程一律实行明标底招标,推行明标暗投和合理低价中标法。在招标前应实行资格预审,并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的标准。未达到30万元的工程,也必须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阳光运作。
(4)实行资金拨付审批制。工程项目资金由施工单位提出,经监理和工程管理机构按工程进度和质量初审,财政所审核后,报区领导审批。
(5)实行竣工验收制。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工程管理、财政、审计和监察等机构组织人员成立验收组,对照施工图纸、设计方案和招标方案实施实地检测和鉴定。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纠正。原则上工程验收合格前,累计拨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价的40%。
(6)实行决算审计制。由区审计机构对施工单位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审计结论作为拨付工程资金的依据。其中30万元以上的工程应报县审计局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7)实行资产管理责任制。由区财政所对竣工工程在进行验收和审计的基础上,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核算体系,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加强资产的维护和保养,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二条 征地前期费用支出主要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折迁补偿费等费用。拆迁补偿费、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应按协议及时、直接拨付发放到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作为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资金,按月拨付到县劳保局,再按照相关规定发放到个人。
第二十三条 融资利息支出主要指开发区以总公司名义,筹集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资金需支付的利息支出。融资利息支出应定期结算支付,融资利率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调整。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应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和大额支出集体会办制度,规范支出审批管理,各项支出报支凭证必须合规,签批手续必须完备。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应建立健全现金、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六条 应严格控制应收及暂付款项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七条 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分项登记、编号。应分别明确财政所、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部门的责任。固定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核算、登记台账;减少时,应按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核销台账。
第二十八条 对外投资应报县政府和国资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投资。对已形成的对外投资,应加强对投资收益的管理。
第六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应根据年度项目建设需要和资金偿还能力,制订年度融资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送财政部门备案,融资利率不得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60%。筹集资金必须全部用于经济建设,不得用于消耗性支出等方面。
第三十条 开发区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每年至少组织清理核对一次,对应付、暂存款项应及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不得将预算内、外收支虚列往来,不得在往来款项中列报支出。
第三十一条 除法律许可并经县政府批准外,开发区不得承担企业的债务,不得借款给企业单位或为企业的借贷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 开发区应建立健全债务台账,实行债务动态管理,并积极出台化解债务的措施和办法,消除债务风险。
第七章 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 开发区财政所应设置财政总预算、行政事业单位、总公司三套账,核算、反映全区的财政财务收支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财政总预算账主要核算各项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来源和分配使用情况,执行《总预算会计制度》。凡是县财政和有关部门拨入的各类款项、往来资金,以及开发区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征收、筹集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在总预算账上进行核算反映,通过总预算账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账或总公司账上具体使用。不得将各项财政性资金收入直接列作机关事业单位或总公司的收入,也不得将各项工程项目支出在总预算账上直接以拨作支。
第三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账主要核算区管委会及所属的计生中心、农林中心的收支情况,单位收入主要是区财政拨入的预算内经费拨款、预算外资金收入(事业收入),支出主要是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招商经费及专项经费。会计核算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分单位建账核算。
第三十六条 总公司账主要核算区总公司承担资本运作、基础设施建设等职能而发生的收支情况,收入主要是区财政用预算内财力和土地出让收入安排的拨款,支出主要包括总公司人员工资及管理费用、土地前期费用支出、融资利息支出、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支出。考虑到融资需要,总公司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开发区所有的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支出、土地前期费用支出和各种融资,必须全部集中在总公司账上核算反映,并应建立相应台账,进行详细记录,便于核对管理。
第八章 财务报告
第三十七条 开发区应在每月8日前,向县财政局报送上月的财务报表,逢季须同时报送财务分析,由县财政局统一报县政府。
第三十八条 开发区报送的财务报表具体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往来明细表。
第三十九条 开发区报送的财务分析应详细说明本月收入、支出、负债、资产等方面的变动情况,并对变动原因进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四十条 开发区财务报表和分析应根据准确无误、登记完整的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内容全面、报送及时。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开发区应按照国家财经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收入管理、支出审批、公用经费定额管理、业务招待费、招商经费、资产管理、工程项目资金管理、资金拨付等一系列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自身内部管理,确保各项财务收支活动有章可循。
第四十二条 开发区应成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的审计人员,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并出具内审报告报区主要领导,以加强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开发区应实行民主理财和财务公示制度。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每季度对当季的财务收支、预算执行进行审查,并在一定范围内向全体职工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四条 县审计局应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对开发区财务工作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县财政局应加大对开发区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超预算安排支出、未按规定程序拨付基础设施项目资金等问题的,应暂停拨付各项拨款,并及时报县政府责令其改正。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开发区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报送县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