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射阳县存量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射阳县存量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切实解决“有地无项目用,有项目无地用”的结构性供地失调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县内实际情况,特制定存量、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如下:
一、存量、闲置土地处置目标和原则
存量、闲置土地主要指全县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不足的土地。处置存量、闲置土地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两个月的时间,在全县开展存量闲置土地清理,着力盘活闲置土地,清理存量建设用地和过去以项目用地上报审批、各镇(区)以地块上报审批,至今未供的土地。对清理出的存量、闲置土地,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发[2007]277号)文件规定,由县政府实行储备,并统一使用计划指标、统一规划、统一供地,增强对土地的调控能力,实现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处置存量、闲置土地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进行、以用为先、分类处理、集约利用。
(一)依法进行。对存量、闲置土地的处置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开发利用,确实需要进行地块置换调整的,及时做好规划的调整工作。
(二)以用为先。对存量、闲置土地处置的最终目的体现在上项目并开工建设上。
(三)分类处理。对因宏观政策调整及城市发展要求造成的闲置土地,在处置时充分照顾原土地权利人的利益;对于近年新发生的闲置土地,从严处置,该处罚的坚决处罚,该取消用地协议依法收回的,坚决收回。
(四)集约利用。对存量、闲置土地的处置体现集约利用的原则,不能因为消化的是闲置土地而粗放用地;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控制标准,在盘活中实现集约用地。
二、存量、闲置土地处置范围
各镇(区)清查出的各类闲置土地均在此次处置范围,具体以登记在册的盘活闲置土地工作台帐为准。已被各级法院查封、限制权利的闲置土地不纳入此次处置范围。
三、闲置土地的认定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约定或规定开发建设日期的,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已开发建设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三)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几种情形所称动工开发建设是指已领取施工许可证,并进场施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范围核定闲置土地面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建设迟延而闲置土地的,顺延计算动工开发建设日期。
四、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
(一)土地闲置认定满一年以上未满两年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标准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使用者没有能力继续开发的,可申请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收购,但必须在土地闲置满两年前与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达成收购协议。
(二)土地闲置认定满两年以上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但该地块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已准备就绪,已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经县国土资源局报请县政府批准,在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后,可延迟动工开发建设时间,但自认定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到期之后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对已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额不足25%的闲置土地,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属财政性资金投入实施的建筑物、基础设施,土地无偿收回;属非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土地无偿收回,建筑物、基础设施按实评估,待引进新企业新项目后,再付给原投资者相应成本。对已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超过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额25%以上的土地,县国土部门按照当初立项投资额度,督促企业加快投入,并与用地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建设投入额度和投产时间,违背合同超一年的,按规定向企业收取土地闲置费。
五、闲置土地的处置程序
(一)申报 (2008年6月25日至2008年7月10日)
凡符合闲置土地认定条件的单位,由各镇(区)国土所(分局)统计在册,15日内向县国土资源局如实申报闲置土地的位置、面积、时间、原因等有关资料,并按规定方式报送闲置土地处置初步方案,一宗地形成一卷宗档案。
(二)核查 (2008年7月10日至2008年7月15日)
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人员对闲置土地状况进行调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查漏补缺。
(三)确定处置方式 (2008年7月16日至2008年7月31日)
根据每宗闲置土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处置方式。
(四)处置 (2008年8月1日至2008年8月25)
按本方案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置。
六、有关事项
1、申请政府收购的土地收购价款为该地块取得时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2、有存量、闲置土地的镇(区),闲置土地未作处置的,县国土局不得为其办理其它地块或新申请用地的相关手续。
3、对企业实际用地不足三分之二,剩余土地没有按合同要求使用,或者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实施“两提一扩”的,原使用部分已办理他项权利抵押登记期满后,不办理续期手续;新发生的他项权利抵押登记手续不予办理。
七、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存量、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监察局、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建设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国土局,由县国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从县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规划建设局等单位各抽调一名同志到办公室工作,负责对全县存量、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实施,并对每宗地进行定性定位,依法规范存量、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行为。各镇(区)为存量、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责任主体,要全力支持、配合存量、闲置土地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