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做好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确保全县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江苏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盐城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射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食品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3.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1)事故危害范围跨越省级行政区,并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 (2)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范围的; (3)需要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 1.3.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含盐城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5)在全省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6)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含射阳县)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镇(区),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4 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1.5 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反应及时、综合协调、分工协作、统一指挥、群防群治、整合资源、依靠科学、及时反应、措施果断”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射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建议和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需要,成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在省、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长担任总指挥,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常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担任副总指挥,成员为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主 要职责: (1)启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事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 (4)负责发布与事故相关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2.2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射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工作,主任由射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射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经贸委、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农林局、县卫生局、射阳质量技术监督局、射阳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安监局、县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职责: (1)贯彻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统一指挥、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督促各镇(区)、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县政府、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5)根据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授权,向新闻单位发布或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射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经贸委、县教育局、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农林局、县卫生局、县环保局、射阳工商行政管理局、射阳质量技术监督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盐务局、县安监局、县粮食局、县建设局、县城管局、县烟草局、县广电台、事故发生地镇(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职责: 射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县经贸委: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质的组织、协调供应,负责屠宰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教育局;协助县卫生局,负责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等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或责成有关部门作出处分决定。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察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本级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资金的落实及管理,并督促镇(区)加强对应急救援资金的管理工作。 县农林局:负责组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的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污染环境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镇(区)政府的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的违法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射阳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 射阳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县盐务局:负责食盐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县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 2.4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小组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4.1 事故调查组 由射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监察局、县农林局、县卫生局、射阳工商行政管理局、射阳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负责,同时委派食品安全专家参加。其职责为:协调指导镇(区)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评估事故影响,预测事故后果,提出事故防范意见;负责事故发生地的整改监督和督察工作。 2.4.2事故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监管职能部门和县监察局负责。职责为: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惩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2.4.3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局负责。职责为:建立稳定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医疗物资、医疗设备和急救场所,指导急救人员迅速展开抢救工作,并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和采取控制措施,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量降到最低程度。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应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人员抢救工作的进展情况。 2.4.4案件查办组 由公安部门和事故发生环节的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职责为: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2.4.5综合保障组 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射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经贸委、公安局、监察局和事故发生地镇政府参加。职责为:负责事故发生地的社会安定;协调 调查组、处理组、救治组、查办组工作进度;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有关情况, 负责事故发生地的整改监督和督察工作。 2.5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决策和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 (2)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工作。 (3)督促所属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监督执行。 (4)强化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意识。 (5)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重点防范单位进行应急演练。 各镇(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机构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县政府和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预案的启动准备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保障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 2.6 专家咨询委员会 射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射阳县食品安全专家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的专家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建立监测系统 全县统一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农林部门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质监、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盐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镇(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 射阳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建立预警系统 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点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3建立通报制度 3.3.1通报内容: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的群体性食品中毒及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事故。 3.3.2通报方式: (1)县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向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 (2)经确认后,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有关镇(区)及其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县相关部门通报,对有蔓延趋势的,要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射阳食品药品监管局(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射阳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立即报告县政府,并及时通报有关镇(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4)应由县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事故,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有关部门发出《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通报》(附件1),通报内容包括:主送单位、事由、通报意见,一般要求7日内反馈处理意见。 农业种植、养殖(除水产养殖外)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由县农林局负责查处;水产养殖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由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查处; 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由射阳质监局负责查处;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由射阳工商局负责查处; 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由县卫生局负责查处; 其他食品安全事故,根据《射阳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由相关部门负责查处。 3.4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政府、射阳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县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或者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射阳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收受的投诉、举报案件实行转办制度,根据监管环节将《射阳县食品安全事故报告、通报、举报登记表》(附件2)转送有关监管部门,有关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直接投诉、举报登记表》后,根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盐城市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一般要求5日内反馈结果。 对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报道、媒体披露、消费投诉举报、领导批办等涉及有关镇(区)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有关镇(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附件3),内容包括:主送单位、事由、核查要求,应当明确核查事项及上报查处结果,一般要求5日内反馈结果。必要时应根据要求随时上报有关查办信息。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性质、情节、危害范围及程度,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通报》和《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发出后,要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做到件件 有落实。 3.5 应急准备和预防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镇(区)报告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县政府,向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县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3.6建立报告制度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镇(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应当按照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6.1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直接向县政府、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3.6.2下级向上级报告 镇(区)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政府、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县政府、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政府报告。 3.6.3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及学校、科研院所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镇(区)政府、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以及有关单位。 3.6.4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和镇(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6.5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镇(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进程或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6.6事故报告要求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的信息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伤亡人数、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阶段报告应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总结报告应报告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提出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同时提出对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意见。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分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县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组织指挥下实施应急响应,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县政府组织实施。县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2 应急响应 4.2.1特别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1)县政府应急响应 县政府根据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指令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并设立办公室,负责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定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应立即向县政府报告,根据县政府授权,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即为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履行应急指挥职责。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即为应急指挥部成员。应急指挥部成立后,立即启动有关工作小组,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各有关应急救援机构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派出相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3)县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程序;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切实履行相应的职责,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积极配合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组织协调和调查处理工作。 (4)镇(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镇(区)人民政府在县政府或者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5)射阳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响应 加强对县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督导,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 4.2.2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1)县政府应急响应 县政府负责组织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4.2.3应急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3 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管理机构负责同志应当在县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就位待命,负责对新闻媒体报道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撰写新闻稿,按规定程序送审后发布。 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或通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保障公民享有知情权,并有效引导舆情。一般情况下,由现场指挥部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必要时,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表电视讲话,通报有关情况。 4.4响应终止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 保障措施 5.1 信息保障 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并逐步建立全县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技术平台。 5.2 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县卫生局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5.3 人员保障 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县食品安全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5.4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者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5.5物质保障 各镇(区)政府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5.6资金保障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5.7 演习演练 各镇(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射阳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县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县或区域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5.8 宣教培训 各镇(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镇(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县政府在市政府的具体组织指挥下,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6.2 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根据《射阳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3 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分别报送市、县政府及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根据应急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报送市、县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安全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制定,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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