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政府信息公开 >> 县政府 >> 政府应急管理 >> 应急预案 >> 正文



信息名称 射阳县水旱灾害应急预案
索引号 JE201-I0100-2006-008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

文件编号

射政发[2006]151号

生成日期 2006-10-8 发布日期 2008-5-20
内容概述




射阳县水旱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工作原则
    1.2.1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2.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县、镇两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2.3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2.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2.5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驻射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2.6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2.7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射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射阳县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洪水、渍涝灾害、台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机构与职责
    全县设立射阳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内地防汛分指挥部、县城防汛分指挥部、总渠防汛分指挥部、海堤防汛分指挥部,各镇(区)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射阳县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射阳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射阳防指办公室设在水利局。射阳防指主要职责是拟订全县防汛抗旱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等,组织制订全县的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县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县水利设施,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内地、县城、总渠、海堤设立防汛分指挥部,负责指挥该范围内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分指挥部由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镇、农场的负责人组成。
    县防指成员单位、各镇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工作职责:
    县委办、政府办:负责防汛防旱综合协调和重大措施的督查工作。
    县委农工办:协助做好一线抢险的指挥调度工作,具体组织好日常督查工作。
    县委政法委:维护好防汛抗灾期间和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组织协调司法机关,及时有力地打击破坏妨碍防汛抗灾工作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调安排防洪建设、水毁工程修复、防洪救灾及抗旱等工程的立项审批、经费安排等工作,确保防洪工程建设。
    县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防汛抗旱油料等货源的组织、储备、供应和调运。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城乡电力、商品、物资供应,保证抗灾需要,组织有城市防洪任务的所属工厂、企业做好城市防洪工作,并组织抢险队,储备抢险物资。
    县公安局:(1)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配合交通港监部门,保证汛期抢险救灾物资车辆船只畅通;(2)依法查处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料及破坏水利、水文、通讯设施的案件,打击犯罪分子,协助做好水事纠纷处理;(3)遇特大洪水,协助防汛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保护滞、蓄洪区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4)协助做好沟河湖泊清障和抢险救灾通讯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洪涝旱灾地区灾情的调查、核实、汇总和灾后灾民恢复生产及生活安置救助工作。    ,
    县财政局:努力增加对水利工程及水文、气象、防汛等部门现代化指挥系统和设施资金的投入,优先安排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经费和物资,并监督使用。
    县交通局:(1)负责抢险救灾物资的调运和滞洪、分洪区人员、物资的撤退运输;(2)按照防汛要求,负责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工程、装备的防洪安全,负责本系统阻水桥梁、码头、航道等阻水障碍物的处理;(3)汛情紧张时,根据防汛要求,通知车辆绕道、船只限速行驶直至停航;(4)负责受灾损坏交通设施的及时修复;(5)协同公安部门,保证防汛抢险救灾车船的顺畅通行。
    县卫生局:负责做好救灾药品的储备;受灾区的居民群众和防汛抢险人员卫生防疫和救治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水质监测,及时提供水源污染情况,做好污染源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县统计局:及时做好水旱灾害信息的统计调查、上报工作。
    县规划建设局:(1)负责城市防洪排涝工作,确保城市防洪排涝工程安全运行;(2)组织城市防洪排涝及抗灾救灾工作;(3)理顺城区排水管道,大涝时做好与外河相通的各排水管道口门的封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止沟河污染和阻塞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因雨洪引起的地质灾害防治;制定实施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方案。
    县农林局:及时掌握农林牧业受灾情况;负责农林牧业防灾、减灾及遭受洪、涝、旱灾后农业救灾措施及生产恢复。
    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鱼罾、鱼簖等阻水障碍的清除;负责渔业防灾救灾及遭受洪涝旱灾后的生产恢复工作。
    县城管局:协助搞好城市防洪排涝工作。负责县城户外广告行业监督管理;按责职分工保持县城区街道沟河环境整洁。
    县供销总社:负责做好防汛抢险和生产救灾物资的调运供应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超计划货源。汛情紧张时,有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要日夜值班,做到随时调出。
    县气象局:及时提供雨情和日常天气预报,并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
    县供电公司:负责供、变电设施的防洪安全;负责安排排涝、抗旱用电;遇突发性洪涝,按县防指的通知,及时调度,保证抗灾所需电力的供应。
    县电信局:负责所管电信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汛期通讯畅通,及时、准确传递水情、险情、灾情和气象等防汛信息;做好应对特大洪水时有线、无线通讯两手准备。
    县邮政局:保证防汛邮件的及时、准确投递。
    县水利局:负责防汛抗旱工作的行业管理。(1)提供雨情、水情、旱情信息及水情预报,做好防汛和抗旱水源调度;(2)编制防汛预案,负责流域性水利工程设施的防汛检查、防洪抢险技术指导及水毁工程修复,制定全县抗灾
工程措施;(3)提出防汛抗灾所需经费、物资、设备及油、电方案;(4)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县属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5)处理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日常工作。
    合德镇:负责辖区内的防汛抗旱工作;与规划建设局、开发区、城管局密切合作,搞好县城防汛工作,保证所管理的防洪、排涝工程正常运行。
    县经济开发区:负责辖区内的防汛抗旱工作;与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合德镇密切合作,搞好区内的防洪、排涝、灌溉设施的管理运行,确保区内各项防洪工程设施安全运行,保证区内工矿企业的防洪安全。
    县人武部和驻射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根据汛情、旱情需要,在重点地区、关键时刻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救灾等工作,并协助
地方完成分洪、滞洪和清障等任务。
    其它各镇(区)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各镇(区)水利站。
    县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洪需要的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2.3应急联动机制
  县防指由县政府和相关部门、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一旦发生突发性灾害,由县防指统一指挥,根据险情和抢险需要,组织各部门、镇、区、场技术人员,紧急调运抢险物资、器材,组织多支抢险队,全力抢险直至险情解除。
    3  预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气象信息
    县气象局应加强对全县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预警,通知全县做好相关准备。当发生洪水时,水利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县防指,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10分钟内报到县防指,为县防指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工程信息
    当主要河流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镇和县属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海堤、总渠堤、县城和各镇政府所在地的防洪堤、涵闸等重要工程设施发生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5分钟内报到县防指。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各镇和县属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受灾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县防指准确报告。
    3.1.3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县防指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县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县防指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各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警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全县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县城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县防指办按照本总体预案细化、修订完善《射阳县里下河地区防洪预案》、《射阳县城区防洪预案》、《射阳县防御台风暴潮预案》、《射阳县苏北灌溉总渠(射阳段)防洪预案》、《射阳县抗旱预案》。
    (5)防汛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的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三港六河”及大中沟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洪水预警
    (1)当主要河流即将出现洪水时,县水利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县防指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利部门应跟踪分析主要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通过相关媒体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县防指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台风暴潮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县气象局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
    (2)县防指及时发布台风警报,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3)县水利局应及时通知县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排措施。
    (4)各镇各相关部门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县海洋渔业部门和相关镇组织船只回港避风和沿海养殖人员撤离工作。
    3.2.5干旱灾害预警
    (1)县防指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县防指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县防指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6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县防指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县自来水公司按《射阳县县城供水应急预案》处置,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县防指办编制和修订完善《射阳县防洪预案》、《射阳县里下河(垦区)地区防洪预案》、《射阳县苏北灌溉总渠射阳段防洪预案》、《射阳县防预台风暴潮预案》、《射阳县城区防洪应急预案》、《射阳县抗旱应急预案》,主动应对洪水、风暴潮、干旱等灾害。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进入汛期,县防指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根据实际情况,县防指可宣布本县提前进入汛期或推延汛期。
    4.1.3县防指负责关系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根据管理权限由所属镇(区)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县防指直接调度。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县、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本县局部或全县范围内发生洪涝、干旱等灾害后,由县、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涵闸等工程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各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报告。
    4.2.1级应急响应
    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级响应
    (1)里下河腹部地区或我县发生特大洪涝,射阳河闸上水位达2.5米以上;
    (2)苏北灌溉总渠五岸洞上游水位达4.35米以上;
    (3)沿海遇特大风暴潮,6小时内可能受台风影响,沿海风力12级以上,或射阳港闸出现最高潮位4.06米加10级以上风浪;
    (4)一线海堤发生决口或沿海涵闸发生重大险情引起海水倒灌,或发生垮堤、垮闸、垮洞等突发性灾害;
    (5)全县发生特大干旱。
    4.2.2  I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总指挥(县长)主持会商,防指成员参加。作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省、盐城市委、市政府及防汛指挥机构。县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在2小时内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县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每天在县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县防指办公室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交通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县防指可依法宣布本县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积极投入抢险,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受灾镇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里下河腹部地区或我县发生大洪涝,遇大暴雨或连续强降雨,射阳河闸上水位达1.6—2.5米;
    (2)苏北灌溉总渠五岸洞上游水位达3.60—4.35米;
    (3)沿海遇大风暴潮,12小时内可能受强热带风暴影响,沿海风力10—11级,射阳港闸出现3.56—4.06米以上高潮位加10级以上风浪;
    (4)一线海堤、沿海涵闸或城市防洪堤、闸站发生险情,或圩区圩堤、闸站发生重大险情;
    (5)我县发生严重干旱。
    4.3.2Ⅱ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总指挥(县长)主持会商,防指成员单位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盐城市政府和盐城市防指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县防指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并在4小时内派出由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县防指办公室不定期在县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县防指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力。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县防指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受灾镇(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m级响应
  (1)里下河腹部地区或我县发生较大洪涝,我县降暴雨或连续强降雨,射阳河闸上水位达1.2—1.6米;
    (2)苏北灌溉总渠五岸洞上游水位达2.50—3.60米;
    (3)沿海发生风暴潮,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风暴影响,沿海风力8—9级,或射阳港闸出现3.0—3.56米高潮位加10级风浪;
    (4)圩区圩堤、闸站发生险情;
    (5)全县发生中度以上的干旱。
    4.4.2Ⅲ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总指挥(县水利局局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县防指及成员单位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防汛抗旱。
    (2)相关镇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县防指在县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里下河腹部地区或我县发生一般洪涝,连续降雨,射阳河闸上水位达1.2米以下;
    (2)苏北灌溉总渠五岸洞上游水位达2.50米以下;
    (3)沿海发生一般风暴潮,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低压影响,沿海风力6—7级,或射阳港闸出现3.0米以上高潮位加10级以上风浪;
    (4)全县发生轻度干旱。
    4.5.2Iv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办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2)相关镇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县防指办。
    (3)城市防洪工程投入使用。
    4.6信息报送和处理
    4.6.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处理,同级共享。
    4.6.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6.3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报送县防汛办公室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县防指上报。
    4.6.4凡经县防指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6.5县防指办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政府和县防指,并及时续报。
    4.7指挥和调度
    4.7.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镇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县防指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7.2事发镇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7.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县防指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
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8  抢险救灾
    4.8.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镇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8.2事发镇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镇党委、政府或县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8.3事发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4.8.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必须熟悉情况,果断决策,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9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9.1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9.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9.3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9.4事发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本镇政府和县防指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9.5对转移的群众,由县、镇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险安置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9.6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镇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0.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镇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本镇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0.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1信息发布
    4.11.1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1.2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县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县防指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4.11.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2  应急结束
    4.12.1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县防指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2.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4.12.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政府应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县防指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1.3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县防指和各镇防汛指挥机构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驻射阳县的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县防指成立专业抢险队伍,各镇按照防汛预案,落实抢险队和预备队。
    在抗旱期间,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5.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5.2.5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物资保障
    县防指和各镇防汛指挥机构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用于防汛抢险时使用,防汛物资由县、镇两级肪汛指挥机构统一调拨。紧急防汛期,县有关部门应服从县防指的指令,无条件调拨有关物资用于抢险。
    5.2.8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我县防汛抢险、抗旱及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5.2.9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县镇两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3)县防指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2.10技术保障
    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县防汛水情遥测系统,逐步建设县防汛防旱指挥系统,形成覆盖全县各镇各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县防指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县防指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各镇和重点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 
    6  后期处理
    发生水旱灾害后,县、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县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2县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3受灾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水毁工程修复
    县、镇人民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水毁工程修复。
    6.3.1对影响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由县水利局和相关部门、镇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在下年汛前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由各相关部门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每年汛后,县防指办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河流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当预报有台风或热带风暴可能影响本市时,由县防指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风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抗台等救灾工作。
    7.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镇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
年汛前组织培训。
    7.3  演习
    (1)县镇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
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针对我县水旱灾害各类险情,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8  附则
    8.1  本预案名词术语定义(结合国家规范、盐城标准和射阳县实际)
    8.1.1一般洪水(涝):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本县定为里下河射阳警戒水位1.20米以下,总渠警戒水位2.50米以下。
    8.1.2较大洪水(涝):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本县定为里下河射阳水位1.20—1.60米,总渠水位2.50—3.60米。
    8.1.3大洪水(涝):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本县定为里下河射阳水位1.60—2.50米,总渠水位3.60—4.35米。
    8.1.4特大洪水(涝):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本县定为里下河射阳水位2.50米以上,总渠水位4.35米以上。
    8.1.5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8.1.6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
例达21%--40%。
    8.1.7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
例达41%---60%。
    8.1.8  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8.1.9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
紧急防汛期。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指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根据本总体应急预案,另行制定详细的《射阳县防洪预案》、《射阳县里下河(垦区)地区防洪预案》、《射阳县苏北灌溉总渠(射阳段)防洪预案》、《射阳县防预台风暴潮预案》、《射阳县城区防洪应急预案》、《射阳县抗旱应急预案》,并根据工情变化,每年汛前修订发布。
    8.3监督与检查
    县纪委和监察局对全县防汛防旱工作进行监督,镇纪委对本镇防汛防旱工作进行监督。两级纪委设立防汛工作举报信箱,接收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8.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