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有关委、办、局,县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省、市政府对污染源普查工作作出了相应部署。为认真做好普查工作,根据我县情况,制订《射阳县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迅速实施。
二OO八年二月十日
射阳县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25号)的精神,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迅速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为保质保量完成污染源普查任务,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普查目标
全面掌握县域范围内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区域分布情况,主要污染源物排放量和排放去向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和污染治理水平情况。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对象
1、县域范围内有污染物排放的所有工业企业(建筑业不列入本次普查范围)。
2、县域范围内所有种植业和养殖业。
3、县域范围内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洗染业、理发及美容保健业、洗浴业、摄影扩印业、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等。
4、县域范围内拥有20张以上(含20张)病床的医疗机构。
5、县域范围内所有使用医用电磁辐射设备、医用含放射源设备、医用射线装置的单位。
6、县域范围内所有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含民办事业单位)。
7、县域范围内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
8、县城、农盐场和镇(区)政府所在地的集镇区内的所有居民生活污染。
三、普查内容
按国办发[2007]37号和苏政办发[2007]125号文件中规定的内容进行普查。
四、普查方法
本次污染源普查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普查对象自报与普查员调查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部门审核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相结合的方法施行。
五、时序安排
普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工作阶段(2008年2月底前完成)
1、各镇政府、各区管委会、农盐场以及有具体填报任务的县有关部门分别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2、县财政局落实污染源普查经费,并及时拔付到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普查工作正常进行。
3、县政府制定并发布《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4、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配足人员,购全设备。
5、县环保、工商、农林、海洋与渔业、公安等部门分别出台《实施方案》,报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县委宣传部制订《污染源普查宣传报道工作方案》,报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6、完成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
7、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聘用普查员和指导员,开展人员培训工作,制作并颁发普查员和指导员上岗证。
(二)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3月—12月完成)
1、2008年3月11日—4月15日,各普查机构按要求做好普查表的填报,核对数据,确认并汇总普查表格。
2、2008年4月底前,各普查机构完成管辖范围内普查数据审核、录入、校验,建立污染源数据库,经同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2008年5月15日前,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县普查数据汇总统计和审核后,报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查,然后报县政府审批。
4、2008年5月底前,县政府审批全县污染源普查上报材料,报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
5、2008年6月—7月,普查领导小组完成《污染源普查报告》的编制,上报县政府。
6、2008年8月底前,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射阳县污染源普查报告》的编制,上报市政府。
7、2008年9月—10月,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镇、各区和农盐场的污染源普查台帐建立情况、表格填报质量、数据统计质量进行检查。
8、2008年11月底前,完成2008年度全县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形成污染源普查监测报告,上报监测成果。
9、2008年12月底前,县污染源普查小组办公室完成辖区内污染源普查工作阶段性总结,并按程序上报。
(三)总结发布阶段(2009年8月底前完成)
1、2009年1月—2月,各普查领导小组分别对污染源普查数据分析研究,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报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2009年3月—4月,各普查领导小组分别对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健全台账,归档到位,完善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做好迎接国家、省和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验收前的各项准备。
3、2009年5月前,完成全县2009年污染源普查监测任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编制《污染源普查综合报告》,上报县政府。
4、2009年6月,按国家、省、市统一要求,县政府适时对外发布全县污染源普查成果。
5、2009年7月底前,县政府组织对各地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全面验收考核,迎接省、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验收考核。
6、2009年8月,县政府召开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总结表彰大会。
六、组织领导
1、领导体制
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2、部门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有关新闻发布活动;县发改委和经贸委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县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射阳时空和县广电台负责具体实施污染源普查的宣传报道工作;县规划建设局会同县环保局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普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活污染源普查;县农林局、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农业(种植业和养殖业)污染源的普查和农机排气污染的普查与监测;县工商局负责提供污染源普查对象的基本登记信息;县环保局负责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垃圾填埋厂(场)的普查;县统计局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协同县环保局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县公安局协助配合市局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源普查工作。
3、考核奖惩
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县普查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
污染源普查工作结束后,县政府对普查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表彰奖励;对普查工作不负责任,不能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以及虚报、瞒报、拒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理。
附件:
1、射阳县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任务 2、射阳县污染源普查工作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