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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称 |
2008年度财政奖励意见 |
| 索引号 |
JE214-G0100-2008-001 |
| 发布机构 |
县财政局(国资委) |
文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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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成日期 |
2008-6-12 9:37:39 |
发布日期 |
2008-6-12 |
| 内容概述 |
《意见》明确了财政奖励的指导思想、项目和内容、考核兑现办法及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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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财政奖励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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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县十三届三次党代会和十三届一次人代会精神,做大做强规模企业,扶持壮大集群经济,加快发展新兴产业,实现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特制定2008年度财政奖励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奋战四年达小康,全面建设新射阳”的目标,着力实施“四大战略”,优化发展环境,激励全民创业,推进民营经济发展,鼓励镇区培植财源,积极实施有利于转变发展方式、优化收入结构、创新理财制度的财税奖励政策,不断增强财政实力,努力实现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奖励项目和内容 (一)“重大项目突破年”奖 1、重大工业项目奖。对年内引进的一般工业项目一次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形象进度(有权部门确认年投资到位额不少于3000万元),以当年实际到位额(厂房、设备、专利权和实际支付土地的价值)的4‰对相关镇区、部门予以奖励,且按1‰奖励提供项目信息源人员。 对年内引进新能源、电子信息等国家鼓励类的高新项目(需报省科委确认)一次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形象进度(有权部门确认年投资到位额不少于3000万元),以当年实际到位额(厂房、设备、专利权和实际支付土地的价值)的4.5‰对相关镇区、部门予以奖励,且按1.5‰奖励提供项目信息源人员。 2、重大服务业项目奖。对年内引进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四星级以上宾馆、大型旅游设施项目和大型特色市场,以及一次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超市和现代物流项目,按投资形象进度(有权部门确认年投资到位额均不少于3000万元),分别以当年实际到位额(房屋、车辆、场地和实际支付土地价值)的2‰对相关镇区、部门予以奖励,且按1‰奖励提供项目信息源人员。 3、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奖。对年内引进非免税项目一次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厂房、设备、专利权和实际支付土地的价值)农业龙头企业(经有权部门认定),按投资形象进度(有权部门确认年投资到位额不少于3000万元),以当年实际到位额(厂房、设备、专利权和实际支付土地的价值)的4‰奖励给相关镇区、部门,且按1‰奖励提供项目信息源人员。 4、“重大项目突破年”活动组织奖。县政府安排30万元专项资金。对“重大项目突破年”活动中完成相关考核指标,且新增2个以上纳税50万元以上企业的镇区和贡献突出部门予以奖励。由县委办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考核奖励办法。
(二)工业经济“两提一扩”奖 1、提速增效奖。工业企业当年入库税收超50万元,且净增入库税收达25万元的,奖励企业1万元;当年入库税收超100万元,且净增入库税收达40万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当年入库税收超300万元,且净增入库税收达10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当年入库税收超500万元,且净增入库税收达15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当年入库税收1000-3000万元之间,且较上年增幅达20%以上的,奖励20万元;当年入库税收超3000万元,且较上年增幅达15%以上的,奖励30万元。 2、提档升级奖。对企业自行研制的新产品,已投入批量生产且创税的,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名牌产品称号的,每项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5万元、0.5万元;对新建或升级达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2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2万元;对首次建立博士后工作站或工作室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免检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的企业,每件一次性奖励50万元、5万元、0.5万元;凡企业实现上市,并成功发行股票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3、技改扩能奖。凡工业企业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按新增技改设备投入(以设备购置发票为准)分层奖励。即设备投入达200万元的奖励2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投入100万元,再增加奖励1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 4、工业经济“两提一扩”活动组织奖。县政府安排20万元专项资金,对组织实施“两提一扩”活动成绩突出的镇区、部门予以奖励。由县政府办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三)全民创业奖。为加快全民创业步伐,鼓励民营经济发展,设立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300万元。对当年新创办的民营企业入库税收达20-50万元、50-10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企业1万元、3万元、5万元。
(四)创建园区奖。设创业园区建设奖200万元,2008年合德、盘湾、海通、黄沙港、特庸、陈洋、兴桥、长荡等镇区分别完成新增4万平方米标准厂房的,其他镇分别完成新增2万平方米标准厂房的,经考核认定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五)企业纳税大户奖。对县内纳税的工业企业和非工业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内入库税收总额列前5名,且增幅达15%以上的,对企业予以奖励;其中前2名各奖励20万元,其余各奖励10万元。
(六)开放型经济发展奖。县政府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侧重对创办重大外资项目、实际利用外资和境外劳务输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镇区、部门和企业及有功人员予以奖励。由县政府办会同县外经局、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具体考核奖励办法。
(七)推进重点镇发展奖。县政府安排专项资金100万元,用于加快推进重点镇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对完成有关考核指标的镇实行以奖代补。由县政府办会同县农工办、经贸委、规划建设局和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具体考核奖励办法。
(八)农业“两化一改”奖。设高效农业规模化、特色农业产业化和改善农村环境面貌即“两化一改”专项资金300万元,用于扶持、配套、奖励“两化一改”工作。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九)“绿色射阳”推进奖。县政府安排“绿色射阳”建设专项资金300万元,对农村、交通、城建、海堤绿化完成当年植树任务的镇区和部门实行补助和奖励。由县政府办会同县农林局、交通局、水利局、规划建设局、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具体考核奖励办法。
(十)财政收入奖
1、镇区财政收入进位争先奖。镇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总额、增幅在全市乡镇排名位次在2007年基础上每前移1位,奖励镇区2万元。 2、镇区财政收入登台阶奖。镇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镇区10万元;首次达到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6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镇区20万元。 (十一)“招商引行”奖。对新引进金融机构来我县设立分支金融机构,且信贷投放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引进部门和有功人员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二)信贷融资奖 1、县内金融机构当年对工业企业信贷最高投放余额较2007年同比增加的,按增加额的2‰予以奖励。 2、县交通、城建、水利和县城投公司等部门(单位)向金融部门争取贷款,用于交通、城建、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按贷款额的5‰奖励给相关部门和单位。 3、鼓励经济开发区和临港工业区搭建市场融资平台,积极融通资金,用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投入。年融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融资额的5‰予以奖励。 (十三)引进公益性项目资金奖。对镇区、县直部门积极向国家、省、市争取公益性项目无偿资金(剔除自然增长机制和政策性增长),按照较2007年新增加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额20万元。对引进资金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可另行重奖。 (十四)“基础设施会战年”组织奖。县政府安排20万元专项资金。对城建招商引资、基础设施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镇区予以奖励。由县政府办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考核奖励办法。 (十五)“发展环境提升年”奖。县政府安排10万元专项资金。对优化发展环境、推进机关作风建设等方面作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有功人员予以奖励。由县优化办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考核奖励办法。 (十六)县四套班子领导挂钩联系奖。根据县领导挂钩联系的镇区、项目、企业和重点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奖励。由县委办、县政府办制定具体考核奖励办法。 三、考核兑现办法 (一)奖励申报程序。凡符合上述相关奖励项目的企业、镇区和部门,年度终了后,填写奖励申报表(由县财政局统一制作),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项目考核主办部门组织考核,并报县政府审批。 (二)项目考核部门 (1)凡涉及到重大项目突破奖及有关综合性奖项的,即:第一项、第四项、第十五项和第十六项,由县委办、县政府办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考核。 (2)凡涉及到金融部门奖励的,即第十一项、第十二项中第一款,由县政府办会同县人行、县财政局等部门考核。 (3)凡涉及到部门和单位争取资金奖励的,即第十二项中第二、三款,第十三项,由县政府办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考核。 (4)凡涉及到税收和财政收入及其他奖项的,由县政府办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考核。 (三)奖励资金来源及兑现方法 1、奖励资金来源。奖励项目中第(一)、(二)、(三)和(十三)项中涉及到镇区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20%作为引导资金,其余80%由镇区财政预算安排。其他奖项的奖励资金由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2、兑现方法。镇区和县本级的所有奖项按奖励资金来源分别兑现。涉及到镇区、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奖金主要用于奖励领导班子及其有功人员,其中:镇区党政主要领导及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兑现比例控制在20%之内。涉及到企业的奖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法人代表及经营层,奖励比例可参照镇区、部门执行。已明确奖励到个人的,按本意见有关规定直接兑现。属于以奖代补奖项的,其资金一律用于事业发展。 四、其他事项 以前出台的有关奖励文件与本意见有抵触的,按本意见执行。相关配套考核奖励细则,须在第一季度内制定出台。年内不再出台新的奖励办法,确需奖励的,须经县政府研究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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