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县财政局(国资委)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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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激励投资兴业、促进企业发展若干意见
索引号 JE214-G0100-2008-002
发布机构

县财政局(国资委)

文件编号

生成日期 2008-6-12 9:57:46 发布日期 2008-6-12
内容概述

激励投资兴业、培植规模企业、鼓励技术创新、实行引资奖励和提供优质服务的意见。


关于激励投资兴业、促进企业发展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做强做大现有企业,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激励投资兴业、促进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激励投资兴业
  (一) 土地供应
  1、新上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8亿元人民币或1亿美
元以上(实际投资额,含8亿元人民币或1亿美元,下同)、注册资本达1.2亿元人民币或1500万美元以上、投资强度达15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积极帮助镇(区)将项目建设用地列入省点供计划,确保土地供应。
  2、新上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县内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土地出让金剔除征地成本外,县内留成部分支持项目所在地用于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二) 财政奖励
  1、新上工业项目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实际到位3000万元以上并在工商注册1年内投产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并在工商注册1年半内投产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亿元以上并在工商注册2年内投产的,从投产之日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后2年奖励50%;企业3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
  2、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市场、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宾馆、休闲旅游设施项目,以及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超市和现代物流项目,领取营业执照后,3年内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宾馆开业3年内完成五星级评定的,奖励政策再延续2年。
  3、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亿元以上的能源、交通、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社会公益项目,在领取营业执照2年之内投产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后2年奖励50%。
  二、培植规模企业
  (一) 实行财政扶持
  1、设立企业税收登台阶奖。按年入库税收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和3000万元以上分为5个档次,凡达到其中一个档次的,即对其实行4个“优先”,即:凡企业符合申报有关专项条件的,县优先安排申报项目;凡企业符合技改补助相关条件的,县优先安排技改补助;凡企业生产流动资金周转有临时困难的,县财政优先安排临时周转借款;凡符合担保条件的,优先安排政策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其担保手续费由县财政按50%实行补助。同时,对首次达到5个档次且当年净增入库税收4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和450万元以上的,依次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用于奖励企业经营层和有功人员。
  2、县设立企业技术改造专项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节能减排)设备购置实行专项奖励。凡定报企业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按新增技术设备投入量分档奖励,即投入达200万元的(以设备购置发票为准),奖励2万元;技改投入每增加100万元,奖励增加1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
  3、企业上年实现入库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达500万元-1000万元且增幅40%以上的,“两税”合计1000万元-2000万元且增幅30%以上的,“两税”合计2000万元以上且增幅20%以上的,超增幅地方实际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部奖励给企业。
  (二) 鼓励外向开拓
  县设立开放型经济专项奖励资金,年度安排专项资金100万元。
  1、大力鼓励利用外资。对实际利用外资实绩显著的镇(区)和企业按年度考核办法给予奖励。
  2、促进企业自营出口。新获权企业有出口实绩的,奖励1万元。当年出口达3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1万元;出口达500万美元的,奖励2万元;出口达1000万美元的,奖励3万元。农副产品出口达到100万美元且比上年同期增长20%以上的,奖励2万元;出口2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高新科技产品出口1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1万元。
  3、引导企业参与对外合作。在境外新办一个投资额50万美元以上非贸易型企业的,奖励3万元;在境外承包工程且施工额5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
  (三) 促进企业重组
  1、县内现有企业对其他企业实施改组、联合、挂靠,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增值税较改组、联合、挂靠前3年平均值增长20%以上的,其增长20%以上部分的地方实际留成,由同级财政3年内每年奖励50%;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较前3年平均值增长25%以上的,其增长25%以上部分的地方实际留成,由同级财政前3年全额奖励,后2年奖励50%;上年无实绩的按实缴额,将地方实际留成部分的50%奖励2年。企业因跨镇(区)联合重组所带来的地方利益变动,可通过调整财政收支基数或财政分成的办法解决。
  2、鼓励企业上市,凡实现上市并成功发行股票的企业由同级财政奖励200万元,其中30%奖励给企业主要负责人。
  3、整体买断停产、歇业企业资产的,对生产经营当年新发生的税收,按实缴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2年。
  三、鼓励技术创新
  (一) 激励品牌创建。对企业自行研制的新产品,已投入批量生产且创税的,获得中国名牌、省名牌、市名牌产品称号的,每项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5万元、0.5万元;对新建或升级达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2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2万元;对建立博士后工作站或工作室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的企业,每件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5万元、0.5万元。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试点商贸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
  (二) 促进产品升级。获得省级高新技术产品认定且一次性投入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企业开业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后3年奖励80%;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包括国家级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基金)且一次性投入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以有权部门的认定为准,且分别自开业之日起4年、5年获得相关认定。认定之前年度的奖励由同级财政在获得认定的年度内补足。该项奖励与“财政奖励”中的第一项及国家相关税收奖励不重复计算。
  (三) 鼓励开发投入。企业当年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其技术开发费按150%抵扣当年度的应税所得额。
  (四) 促进人才引进。成长型企业从县外引进的高级专业人才(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人才)和高级经营管理者(担任企业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人员),在本企业收入所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实缴数的地方留成部分奖励其本人。根据工业企业用人需要,鼓励机关干部到企业服务。
  (五)鼓励节能减排。支持工业企业采用信息技术改进管理,帮助工业企业争取国家和省、市对企业信息化的财政贴息支持;引导工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节能减排,提高经济效益。通过省、市级清洁生产验收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5000元;淘汰落后设备并通过市级以上验收的企业,帮助申报省财政补贴资金;企业年度单位产值能耗下降6%以上的,优先申报国家和省财政补贴资金;企业新上或技改500万元以上节能项目、当年投入生产的,单个产品实现开票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每个产品奖励5000元。
  四、实行引资奖励
  1、凡招商引资项目(经有权部门确认)视其投资类别、规模、进度、效益等,分别给予镇(区)、部门和有功人员、提供信息源人员以及投资者一定奖励。奖励标准原则上按年度财政奖励意见执行,或一事一议。
  2、凡引进国内外有关机构、港澳台同胞及海外华侨的无偿资金和捐赠资金用于投资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0%进行奖励。
  3、凡引进项目外的财政性资金、政策性资金或其他无偿资金用于投资的,为企业引进的,由企业按引资额的2%-5%给予奖励;引进的项目外资金用于公益事业的,由同级政府适当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开支前期费用和奖励有功人员。
  五、提供优质服务
  1、新上3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市及市以上收费执行最低标准,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含基金)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标准减半收取或免收。所有收费都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公示和缴纳,任何部门不得另行收取。
  2、整体买断停产、歇业企业产权的,且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所购原企业的土地和房屋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并免收县内各种规费,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按下限标准减半收取。
  3、企业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收费以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服务收费,均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下限的二分之一以下收取或只收成本费。
  4、投资者所上项目的行政审批、工商注册、土地征用等事务均由项目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全程办理,限期办结;环境评价、水电增容等事务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全程代理,限期办结。全面推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对外”的服务体制和办事程序。
  5、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以及年纳税100万元以上成长型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企业聘用的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对口技术人员,其子女可就读县内任何中、小学,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在外地的,可以免费迁入。
  6、对投资规模大、投资强度高、创税能力强的重大项目及技改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议”。
  六、其他
  1、企业税收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其奖励部分于次年初由企业申报、财税部门核实、县(镇)政府审批后,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所有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均指地方净留成。各项资金补助的考核与企业出具的承诺、协议挂钩。
  2、县、镇财政设立引资奖励资金,按照“谁受益、谁兑现”的原则,由受益方财政支付奖励资金。
  3、县有关奖励考核办法中涉及到企业同类奖项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行奖励。
  4、本意见由县经贸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5、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前出台的相关文件与本意见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