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县财政局(国资委)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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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2007年重大税收政策盘点
索引号 JE214-G0100-2008-003
发布机构

县财政局(国资委)

文件编号

生成日期 2008-6-12 10:09:35 发布日期 2008-6-12
内容概述

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高污染、高耗能、资源类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资源类产品资源税政策、创投企业税收政策等进行了重大调整,现将2007年国家重大税收政策盘点。


2007年重大税收政策盘点

   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高污染、高耗能、资源类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资源类产品资源税政策、创投企业税收政策等进行了重大调整,现将2007年国家重大税收政策盘点如下,供参考。

  一、对不可再生资源类产品的资源税标准提高征收,对可再生资源降低征收
  1、自2007年2月1日起,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
  2、自2007年8月1日起,对铅锌矿石的资源税标准调整为一等矿山20元/吨;二等矿山18元/吨;三等矿山16元/吨;四等矿山13元/吨;五等矿山10元/吨。
  3、自2007年8月1日起,对铜矿石资源税标准调整为一等矿山7元/吨;二等矿山6.5元/吨;三等矿山6元/吨;四等矿山5.5元/吨;五等矿山5元/吨。
  4、自2007年8月1日,对钨矿石资源税标准调整为三等矿山9元/吨;四等矿山8元/吨;五等矿山7元/吨。
  5、从2007年2月1日起,对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二、为限制高污染、高耗能和资源类产品出口,国家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
  1、从2007年4月1日起,对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取消出口退税政策。
  2、从2007年4月15日起,对76个税号的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出口退税率降为5%;另对83个税号的钢材取消出口退税。
  3、从2007年7月1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濒临动物、植物及其制品;
  (2)盐、溶制油、水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石油气等矿产品;
  (3)肥料;
  (4)氯和染料等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除外)
  (5)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
  (6)皮革;
  (7)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
  (8)一般普碳焊管产品(石油套管除外);
  (9)非合金铝制品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
  (10)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4、从2007年7月1日起,调低下列商品出口退税率。
  (1)植物油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2)部分化学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或5%;
  (3)塑料、橡胶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4)箱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其他皮革毛皮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5)纸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6)服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7)鞋帽、雨伞、羽毛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8)部分石料、陶瓷、玻璃、珍珠、宝
石、贵金属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9)部分钢铁制品(石油套管除外)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10)其他贱金属及其制品出口退税
率下调至5%;
  (11)刨床、插床、切割机、拉床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柴油机、泵、风扇、排气阀门及零件、回转炉、焦炉、缝纫机、钉书机、高尔夫球车、雪地车、摩托车、自行车、挂车、升降器及其零件、龙头、钎焊机器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
  (12)家具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或9%;
  (13)钟表、玩具和其他杂项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14)部分木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15)粘胶纤维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5、对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印花税票等商品改为出口免税。
  三、为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国家对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1、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2、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限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我省的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年3.5万元。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1、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对单位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为进一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国家出台了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对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国家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2、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七、对宣传文化事业的税收优惠
  1、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普单位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和个人应纳所得额30%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对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收入和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收入,不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并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新技术、新兴媒体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和开发以及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