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县财政局(国资委)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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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农民直接补贴政策摘要
索引号 JE214-G0100-2008-004
发布机构

县财政局(国资委)

文件编号

生成日期 2008-6-12 10:11:51 发布日期 2008-6-12
内容概述

农民直接补贴政策摘要,如水稻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农机具购机补贴、劳动力培训补贴等相关补贴政策。


农民直接补贴政策摘要

  一、水稻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
  1、补贴对象:核定面积内的种植农户。
  2、补贴标准:水稻直补按核定面积每亩补贴20元;农资综合直补按核定面积每亩补贴62元。
  3、操作程序:我县按2006年水稻补助面积和2001年农业税计税面积,核定下达补贴总面积。由各镇、各单位将面积分解落实到户,编制清册并公示后,报县农林局、财政局审核汇总。县财政局将发放清册和补贴资金提供给县信用联社,由信用社将补贴资金直接打入农户“一折通”账户上。
  4、政策依据:《省“一办两厅”关于做好2008年粮食直补工作的通知》(苏农改办[2008]8号)。

  二、农机具购机补贴
  1、补贴对象:为我县境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农机大户以及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而购置新型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农民个人,农场职工;水产养殖机械补贴对象为水产养殖生产企业、服务组织和养殖户。
  2、补贴品种及标准:[2008年度]多功能管理机1500元/台,田间开沟机400元/台,圆捆稻麦秸杆打捆机8000元/台,方捆稻麦秸杆打捆机12000元/台,旋耕机(与大中拖配套)1500元/台,秸杆还田机(与小拖配套)700元/台,秸杆还田机(与大中拖配套)1500元/台,步式插秧机5000元/台,座插秧机补购机额的30%,育秧播种机5000元/台,油菜播种机500元/台,三麦播种机500元/台,烘干机补购机额的30%,果蔬保鲜设备10000元/台,担架式高效植保机1200元/台,油菜收获机5000元/台,玉米收获机10000元/台,增氧机300元/台,投饵机300元/台,40—70马力拖拉机(含40马力)补购机额的30%,70以上马力拖拉机(含70马力)补购机额的30%,挤奶机(含贮奶罐)60000元/台。
  3、操作程序:符合购机条件的购机者凭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自愿向县级农机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县级农机部门核实后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签订购机管理合同。县级农机部门将签订合同的购机者名单及时公示到所在乡镇和村;购机者凭合同到经省财政厅、省农机局招标的中标供货单位购机,购机者在购机时向中标单位提交购机合同原件和身份材料复印件,并在购机补贴规定时间内一次性付清(扣除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后的)全部价款。
  4、政策依据:苏财农[2008]7号、苏农机计[2008]2号《关于2008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劳动力培训补贴
  1、补助对象:县内参加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农民。  2、补贴标准:一般农户培训,上级补助250元/人;经济薄弱村的贫困农户,上级补助400元/人。
  3、操作程序:劳动力培训转移培训工作由县农村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通过招标确定培训机构。培训补助资金实行培训卷发放给培训的农民,由农民持卷到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用培训卷抵算培训费,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束后直接到财政局结算培训卷资金。
  4、政策依据:苏财农[2007]30号、苏劳协办[2007]号《关于下达2007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的通知》。

  四、能繁母猪补贴
  1、补贴对象:县内养殖能繁母猪的农户和养殖场。
  2、补贴标准:每头能繁母猪补贴50元。(2008年可能提高标准,文件未下发)
  3、操作程序:根据农户实际饲养能繁母猪数量,由镇政府或委托农技中心将养殖户情况在受益村张榜公示。并经县农林局会同财政局核实后,由县财政局通过“一折通”兑现补贴资金。
  4、政策依据:国发[2007]2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母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88号《省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

  五、棉花良种补贴
  1、补贴对象:县内种植科棉3号、苏杂3号、苏杂201、泗杂棉6号、苏杂棉66的农户。
  2、补贴标准:每亩补15元。
  3、操作程序:种植推广棉花良种品种的农户,到省财政厅、农林厅公开招标确定的供种企业购买良种,按中标价格扣除财政补贴金额后支付购种款。财政补贴资金,在供种结束后,由县财政直接支付给供种企业。
  4、政策依据:苏农计[2007]16号、苏财农[2007]12号文件。

  六、小麦良种补贴
  1、补贴对象:我县指定区域内,种植淮麦19、宁麦11两个品种的种植户。
  2、补贴标准:每亩10元。
  3、操作程序:种植推广小麦良种品种的农户,到省财政厅、农林厅公开招标确定的供种企业购买良种,按中标价格扣除财政补贴金额后支付购种款。财政补贴资金,在供种结束后,由县财政直接支付给供种企业。
  4、政策依据:苏财农[2006]177号、苏农计[2006]144号《关于下达2006年国家优质专用小麦良种推广补贴项目专项资金的通知》。

  七、水稻良种补贴
  1、补贴对象:水稻良种种植户。
  2、补贴标准:每亩8元。
  3、操作程序:种植推广水稻良种品种的农户,到省财政厅、农林厅公开招标确定的供种企业购买良种,按中标价格扣除财政补贴金额后支付购种款。财政补贴资金,在供种结束后,由县财政直接支付给供种企业。
  4、政策依据:苏财农[2006]20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林厅关于下达2006年水稻良种推广补贴项目资金的通知》。

  八、油菜良种补贴
  1、补贴对象:县内良种油菜种植农户。
  2、补贴标准:10元/亩。
  3、操作程序:种植面积经村组织核实、公示,镇政府初审,县农林局审核后,县财政局通过“一折通”直发给油菜种植农户。
  4、政策依据:苏财农[2007]269号《关于下达2007年油菜良种补贴专项资金的通知》。

  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补贴对象:凡常年居住在我县农村且具有我县户口,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特殊情况除外)。
  2、补贴标准:(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140元/人/年——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享受人数。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着全县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由县人民政府适时进行调整。
  3、操作程序:个人书面申请,村委会入户调查,镇(区)政府会办审核、县民政局会办审批,县财政局发放到户。
  4、政策依据:射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射阳县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射政发[204]272号)。
  十、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1、救助对象:常年居住在我县、具有我县户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下列居民:(1)、农村五保户;(2)、享受40%救济或定量生活补助的在乡60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4)、因患大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又无自救能力的大病救助对象。
  2、救助标准:(1)、农村五保户:经合作医疗补助后,自负医疗费用超出救助超付线500元的部分,实行全额补偿,但每人每年不超出2000元;(2)、其他三类救助人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出2000元的部分,验予救助。
  3、操作程序:大病救助对象,由村委会初审,镇合管办、民政办核实,县卫生局和县民政局审核,报县政府审批。救助资金由县财政局划入县合管办,由县合管办转到各镇,由镇(区)合管办进行兑现。
  4、政策依据:射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射阳县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射政办发[2005]133号)。

  十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1、补贴对象:(1)凡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①、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②、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③、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2)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孩子、年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
  2、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3、操作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和公布,并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5)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6)资金发放。县财政每年6月、12月分两次通过“一折通”将扶助金发放到扶助对象手中。
  4、政策依据:《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苏人口计生委[2005]52号)。

  十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奖励扶助金
  1、补贴对象:我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女方年满49周岁;(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说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是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其中的一部分,扶助金发放就高不就低)。
  2、补贴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3、操作程序: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操作程序。
  4、政策依据:《江苏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苏人口计生委(2007)110号02)。